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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驾驶人事发前饮酒,借车咎被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人无人难且其中还有未成年人,证驾追责AG超玩会但仍将摩托车借于他人,驶酿最终诱发道路交通事故,车祸出借造成一死一伤的借车咎被悲剧。虽然在此后的人无人难调查取证中,无法查实事发时摩托车的证驾追责实际控制人,但根据事发时摩托车上两人均无摩托车驾驶执照、驶酿有未成年人、车祸出借事前饮酒的借车咎被既成事实,石棉县人民法院分别对案件中各相关当事人进行追责,人无人难最终判决摩托车的证驾追责两名驾乘人员各承担40%责任,被告周某承担10%赔偿责任,驶酿AG超玩会被告康某某承担5%赔偿责任,车祸出借被告青某某承担5%赔偿责任。
2012年1月27日晚11时许,当事人廖某某(未成年人)、周某、青某某、蒲某等人相约于石棉县城步行街吃夜宵,并有饮酒行为。事后,廖某某、蒲某两人随即提出骑摩托车到石棉县城区四桥处游玩,在获悉这一要求后,周某随即将自己当晚驾驶的摩托车车钥匙交由青某某,并由其将摩托车推到公路上交给了廖某某。
此时,所有人都没有意识到,悲剧在这一刻已埋下伏笔。在获得摩托车后,廖某某随即驾驶摩托车搭乘蒲某前往四桥,并在达到目的地休息后再次驾车返回,而此时已至深夜。当车行至石棉县电力路民族中学外时,所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侧翻,造成蒲某当场死亡,廖某某受伤,所驾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石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接警后迅速赶到事发现场,经侦查发现,当时摩托车上两人均无机动车(摩托车)驾驶执照。但因事发时已至深夜,无充分的目击证据,无法确认事故发生时究竟是廖某某还是蒲某驾驶摩托车。
据此,今年5月,石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当事人蒲某或廖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与此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当事人蒲某或廖某某(其中一人)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在该县交警部门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事故进行认定后,死者蒲某的父母随即将肇事摩托车所有人康某某、直接交付摩托车与其儿子蒲某驾驶的周某、青某某,以及事故直接当事人廖某某及其监护人廖某某诉讼至石棉县人民法院,要求各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8万余元。
石棉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石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责任认定,虽未对本次交通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作出唯一认定。但是,蒲某和被告廖某某驾驶摩托车时均无驾驶证且系酒后驾驶,导致事故发生,二人对事故发生均有过错和责任,故该事故应由两人各承担40%责任。但因案件中廖某某系未成年人,其应承担的责任理因由其监护人被告廖某某承担。
而被告周某,自其从母康某某处将摩托车骑出后,就成为该车的实际控制人。此后,周某在明知廖某某未成年,且蒲某、廖某某两人均饮酒,无摩托车驾驶证的情况下,自愿将车钥匙交给青某某,并由青某某将车推出交给两人,故对交通事故发生有一定责任,综合整个案情被告周某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
与此同时,被告康某某作为车主疏于管理,在明知其子周某无摩托车驾驶证的事实下,仍然将摩托车交由周某,并导致周某再次将车辆交由其他无证人员驾驶,放任了本可避免发生的交通事故,故应承担5%的赔偿责任。此外,被告青某某明知蒲某、廖某某两人饮酒、无摩托车驾驶证的事实,仍主动从周某手中接过摩托车钥匙,并将摩托车推出直接交给蒲某、廖某某两人,其对事故发生具有一定责任,故应承担5%的赔偿责任。
近期,石棉县人民法院根据以上责任份额对此案做出了判决,各方当人事人均表示服判,判决现已生效。办案法官表示,该案中展现出的机动车“借予”这一情节在现实生活中较为常见,出借人通常都是出于朋友、亲戚之间的情谊而为。但无论采用任何方式的借予都应该本着对自己负责,对他人生命安全负责的态度。
该案中的数名被告在明知驾乘者属于无证驾驶、酒后驾车的情况下,依然将车借予对方,为事故的发生埋下了安全隐患。虽然他们在事故发生时并不在现场,但其此前的行为仍然是诱发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因素所在。因此,该案的裁判,不仅警示了各机动车辆所有者和管理者,在加强对个人所有机动车管理,保证自己驾驶机动车安全的同时,也要最大限度的避免将机动车辆交由无证人员、饮酒人员、未成年人员驾驶,从而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和驾乘人员的安全。
石棉县人民法院记者 孙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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